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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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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晓法邀请青岛海关公职律师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综合保税区监管框架与企业可开展业务范围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岛海关普法宣传员青晓法结合企业关注热点,邀请黄岛海关综合业务一处法制科一级主办、青岛海关公职律师郭振华进行权威解读。

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海关依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允许开展的业务

依据《办法》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以下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以及国家规定可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框架结构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体系完整、条款清晰:

  • 第一章 总则(6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业务范围及封闭管理原则。
  • 第二章 境外进出货物管理(9条):规定进出境禁止限制、检疫要求、保税免税政策等。
  • 第三章 区外进出货物管理(10条):涉及申报、征税、退税、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包装材料处置等。
  • 第四章 区内货物管理(8条):涵盖委托加工、出区检修、外发加工、灭失与放弃处理等规定。
  • 第五章 区内企业管理(4条):包括注册备案、食品生产资质、稽查核查及担保制度。
  • 第六章 附则(10条):明确检验、人员车辆管理、协同监管及其他事项。

关税配额与许可证件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法规或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若属于关税配额或许可证件管理范畴,相关企业须取得相应资质;海关将验核配额并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

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如属配额或许可证管理,也须取得相应证件并接受海关验核。

第二十九条指出,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未运回区内的,按实际状态征税;若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同样需取得证件并完成验核。

固体废物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管理;确需运往区外贮存、利用或处置的,须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内企业销毁货物须依法办理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区内企业可利用监管期内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并设立专用电子账册;若使用保税料件,须向海关报备;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亦按第二十二条办理。

供稿:法规处、黄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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