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便利自贸协定项下货物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100号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
-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注明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上述情形下,无需另行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上传原产地证明文件。
若系统提示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缺失:
- 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原产地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往印度尼西亚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准确填报原产地相关信息。
如出现以下情况,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补充或更正原产地信息:
- 系统提示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缺失;
- 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
- 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内容变更需调整报关单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