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以水产品为例)
办理依据、条件、材料及流程详解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订)以及《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相关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需进行备案管理。
二、办理条件
- 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殖许可,具备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养殖水产品原料的能力;
- 养殖规模达到要求:土塘或开放性海域养殖总面积≥50亩,水泥池养殖总面积≥10亩,场区内养殖池应有规范编号;
-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 养殖场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所需材料
-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 养殖场法人代表或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含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 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
-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信息;
-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的品名、成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停药期清单;
-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四、办理流程
- 养殖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 主管海关受理并开展审核;
- 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备案信息自动录入系统。
五、网上申报操作步骤(以“单一窗口”为例)
1. 登录系统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选择“企业资质”下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2. 提交申请
选择“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备案登记申请”。
3. 填写信息与上传材料
分为三个步骤:
- 暂存信息:完成单据信息和基本信息填写后,点击“保存”,方可进入附件上传环节;
- 上传附件:点击“文件上传”,添加所需材料并确认;
- 正式申报:上传完成后点击“上传/保存”,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
- 带黄色底纹字段为必填项,白色为选填;
-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中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至少填写一项;
- “主管直属海关”“申请海关”等字段支持按空格键检索或模糊查询;
- 申报成功后信息不可修改,可通过“企业申请单查询”查看申请状态及海关回执。
六、其他说明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可参照本养殖场备案流程执行。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