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 检验检疫要求详解
海关总署发布输华干辣椒检验检疫规定 符合条件产品可正式进口
2020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疫要求的公告》(2020年第116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输华检验检疫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进口。
一、允许进口的商品范围
输华干辣椒指以乌兹别克斯坦种植的食用红辣椒(Cápsicum ánnuum)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生产设施要求
- 生产企业及储藏库须由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推荐;
- 企业须经中方注册,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三、植物检疫要求
- 产品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 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 列当属 Orobanche spp.
- 移去长针线虫 Longidorus elongatus (de Man) Thorne & Swanger
- 大丽轮枝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
- 芸苔油壶菌 Olpidium brassicae (Woronin) P.A.Dang.
- 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tospovirus
- 不得携带活虫、土壤,不得混杂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每批输华干辣椒须随附乌方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 证书附加声明栏须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干辣椒符合中乌双方于2020年7月1日在北京、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输华议定书中的植物检疫要求”。
五、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干辣椒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六、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透气且为全新;
- 每件包装须以英文标注品名、产地(区/市/县)、国家、种植场及注册号、生产企业及注册号,并用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胶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