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特殊进口货物的处理规定
超期未报关、误卸溢卸及放弃货物如何处置?一文讲清
在办理货物报关过程中,多数企业能依法合规操作,但部分企业因疏忽或管理问题导致异常情况。针对超期未报关、误卸溢卸及主动放弃等特殊情形,海关依据相关法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确保监管有效性和贸易秩序。
01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海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申报的,海关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法变卖处理。
以下两类情形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未办理复运出境或其他海关手续;
-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
02 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
对于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且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的误卸或溢卸货物,经海关审定后:
- 原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 或由收发货人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续。
经申请并获海关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处理的,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
03 放弃进口货物
收货人或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并变卖处理。
禁止或限制类货物不得放弃: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审批准予进口的除外,否则须退运出境。
无法退运的,由海关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销毁或其他妥善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说明
- 超期未报关货物在海关决定变卖前申请退运或进口的,须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申报。申报进口的,需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第15日起算)。
- 危险品、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变卖。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