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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8号 |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8号 |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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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8号 |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中国正式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18号公告,明确输华香蕉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关于印尼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印尼双方签署的《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鲜食香蕉(学名:Musa spp.),仅限用于食用的未成熟青香蕉。

三、允许产地

印度尼西亚香蕉产区。

四、注册果园与包装厂要求

输华香蕉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印尼农业部农业检疫局备案,并由中方与印尼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每年出口季前,印尼方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由中方在其官网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以下六类有害生物:

  • 椰圆盾蚧(Aspidiotus destructor)
  • 褐软蜡蚧(Coccus hesperidum)
  • 芭蕉炭疽菌(Colletotrichum musae)
  • 菠萝洁粉蚧(Dysmicoccus brevipes)
  • 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 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六、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果园卫生,及时清理落果、烂果。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果实套袋及适时采收。

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茎叶是否有介壳虫等病虫害。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防控措施,并由印尼方批准防治方案。相关技术人员须接受官方培训,监测与防治记录应保存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二)包装厂管理

包装厂须在印尼方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具备原料区和成品库,功能区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隔离。包装后的香蕉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感染。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注册号、数量、出口信息、集装箱号等可追溯数据。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香蕉须经人工挑选,剔除病虫果、畸形果、植物残体及土壤,并通过刷洗、高压气枪或水枪清洁表面,必要时手工擦拭果柄部位。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确保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完好。

(四)出口前检疫

印尼方应按每批2%的比例抽样检查,若连续一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本季出口资格。印尼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相关记录应保存并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印尼方应按照国际标准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前,印尼方需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供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香蕉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如发现以下情况,将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
  • 含有成熟香蕉或果皮开裂果实;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植物残体;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印尼方,必要时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质。印尼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八、回顾性审查机制

中方将根据印度尼西亚香蕉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中国进境口岸截获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并与印尼方协商调整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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