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部分医疗物资取消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14个商品编号,危险货物及危险化学品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具体商品详见附件。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以及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须按照出口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xls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