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证保险可用于汇总征税 海关权威解答四大热点问题
涉及完税价格异议、取样化验资料提供、出口货物估价等常见实务问题

1. 关税保证保险可否用于汇总征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相关操作按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公告执行。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可根据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适用于纳税期限担保。
2. 对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等有异议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或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先依法缴纳税款,并可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海关取样化验时要求企业提供技术资料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第十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取样化验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时,完税价格如何估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若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将在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磋商后,依次按以下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基于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构成计算的价格,包括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利润、一般费用及境内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
(四)采用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