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政策解读
优化检验流程 降低企业成本 提升通关效率
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9号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引入社会检验资源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制,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
一、海关篇
1.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根据《办法》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实施商品检验过程中,依法采信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2. 海关实施采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3. 采信的商品范围包括哪些?
采信范围不仅涵盖法定检验商品,还包括法检目录外的监督抽查商品。海关总署基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动态调整可采信商品范围及具体要求,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4. 实施采信带来哪些改革红利?
一是提升监管效能:引入社会检测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检验体系运行效率。
二是促进通关便利:经采信的货物免于重复抽样检测,加快验放速度。
三是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检验报告全国通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避免多次送检,显著减少时间和费用支出。
5. 配套措施有哪些?
(1)明确采信商品范围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并动态更新;
(2)建立采信机构目录,经评估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采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4)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信息化系统,实现检验报告在线提交与审核,提升操作便捷性。

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参与采信工作?以下为关键信息梳理。
二、采信机构篇
6. 什么是采信机构?
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被列入海关总署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其出具的检验结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依据。
7. 申请成为采信机构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第七条,申请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境内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ISO/IEC 17025或17020);
——境外机构:获得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的认可;
——熟悉并遵守中国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标准;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的能力;
——近三年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8. 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及投资方信息;
(三)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及相关证明;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含检验项目、方法和标准);
(五)独立性声明及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无违法记录声明;
(七)检验报告签发人名单。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组织评估审查,符合条件者纳入采信机构目录。
三、企业篇
进出口企业可通过以下五个步骤享受采信政策红利:
第一步:查询采信商品范围。
确认所涉商品是否在海关公布的采信范围内。若在,则可选择适用采信机制。
第二步:选择采信机构。
从海关发布的采信机构目录中,选取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步:委托检验并提交报告。
委托选定机构完成检验,并在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特殊规定除外)。逾期提交将不予采信。
检验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信机构名称及代码;
(二)检验报告编号;
(三)商品信息(名称、型号规格、批次/序列号等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抽样方案;
(五)委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时间及签发日期;
(七)检验结果;
(八)签发人签字。
第四步:提供报告信息供海关审核。
企业在申报时需向海关提供检验报告编号及采信机构代码。海关对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采信,不符合的则不采信。
第五步:提交符合性声明,免于抽样检测。
海关采信后,企业需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实施抽样检测(风险防控需要除外)。
对于进出口量大、批次频繁、抽检率高的商品,采信制度优势尤为明显。以年进出口1000批、抽检率2%、每批送检3个为例,传统模式下年均送检至少20批60个样品;实施采信后,在报告有效期内仅需送检一次,大幅节省成本与时间。

供稿:济宁海关、商品检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