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公告:2023年起全面实施农产品等进口配额证电子化核查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132号公告,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统称配额证)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转为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数据传输至海关系统。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办理进口手续,海关通过比对电子配额证与报关单数据进行核查。此前已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仍可继续使用。
电子配额证不设使用次数限制,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多种贸易方式。
企业在申报时须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编号及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对于化肥进口配额证,进口商和用户需分别与报关单中的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一致;农产品及棉花配额证在加工贸易方式下,最终用户应与消费使用单位或收发货人一致;其他贸易方式下,最终用户须与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涉及提前申报的货物,配额证须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及运输工具进境之日均处于有效期内。采用“两步申报”模式的,应按涉证模式操作。
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企业,若适用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相关规定,还需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相关栏目。
相关业务问题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电话:010-95198。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等三部门2022年第92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