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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号 | 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号 | 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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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自2023年2月2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柬双方签署的《关于柬埔寨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原产于柬埔寨、用于食用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体水生动物,涵盖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方式。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食用水生动物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经柬埔寨农林渔业部批准并监管,推荐至中国海关总署并通过注册登记。获准企业名单将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企业需建立自检自控和追溯体系,确保从养殖到出口全过程符合中柬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野生捕捞产品须在柬埔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产品须在柬埔寨境内水域养殖。养殖、暂养、运输等环节不得使用中柬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柬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须独立封装。内外包装应采用全新或经消毒的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材料。包装容器须保障动物生存与福利。包装用水、冰及铺垫材料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破坏生态的生物。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标明品名与学名、捕捞或养殖水域、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注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出口前须经柬方官方检查,确认无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柬方须向中方备案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格式、官方印章及签名样本,并按样本签发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卫生证书,正本须随货同行。证书须以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官员签字)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企业须提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国海关将核查许可证、生产企业注册资质及卫生证书真实性。货物抵达后,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发现不合格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处理;如发现重大安全问题,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查验、暂停企业资格或暂停整体输华等措施。

八、风险防控机制

若柬埔寨境内发生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违反中方法规或议定书规定,或生产企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污染产品,柬方须立即暂停相关区域或全国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并向中方通报调查与处置情况。只有经中方评估确认风险可控后,方可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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