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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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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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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物流运输企业认证新标准

2020年第137号公告明确水运、航空、公路物流企业认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137号

为配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适用于水运、航空及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的单项标准,并就相关实施事项作出公告。

一、本公告所称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在海关注册或备案,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跨境或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资格,须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及与其业务对应的单项标准。

三、已获认证的企业应依据上述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依据新规对相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3.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4.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5.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6.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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