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管理新规
2020年第129号公告明确检验要求及企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12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范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 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须提供添加物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三、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须提供实际添加情况说明。
四、企业合规责任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下列要求:
-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适用于进口产品);
- 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协议等;
-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适用于出口产品);
-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检验内容
海关检验包括:
- 产品主要成分/组分、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
- 包装是否贴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须有中文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须附中文版);标签和数据单内容是否合规。
六、进口包装检验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海关将检验其包装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及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
七、出口包装检验
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须按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相关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并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食品相关要求
作为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