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西班牙鲜食柿子进口
符合检疫要求的西班牙柿子可输华,须经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西班牙鲜食柿子(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西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允许进口的商品为西班牙产鲜食柿子,产地范围涵盖西班牙所有柿子产区。
三、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柿子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由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审核备案,并经中方与西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性。贸易启动前,西班牙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中方批准后在其官网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9类,包括:
- 软毛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 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 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 小巢粉虱(Paraleyrodes minei)
- 茶绒盔蚧(Parthenolecanium rufulum)
- 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 可可球二孢菌(Botryodiplodia theobromae)
- 柿子圆叶斑病菌(Plurivorosphaerella nawae)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西班牙主管部门须全年开展有害生物监测,采用视觉检查、性诱剂、黄色粘板等方式,针对不同有害生物实施差异化监测频率。
技术人员须接受官方培训,相关监测与防治记录应完整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西班牙监管下进行。仅允许来自注册果园的果实进入注册包装厂。包装厂功能区应独立布局,与生活区隔离。包装后果实须在冷藏库中预冷至果肉温度≤4°C方可装箱。
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包装厂注册号、数量、出口信息等。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若有通气孔,须用防虫纱网(孔径≤1.6 mm)覆盖。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果实须经刷洗、水冲、人工挑选、分级等工序,确保无活体有害生物、畸形果、枝叶或土壤残留。
每个包装箱须以英文标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区、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柿子必须进行冷处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果肉中心温度≤1.11°C,持续≥15天;
- 果肉中心温度≤1.67°C,持续≥17天;
- 果肉中心温度≤2.22°C,持续≥21天。
冷处理须在西班牙官方或授权人员监督下进行,可选择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完成。
(五)出口前检疫
前两年每批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后续抽检比例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将被暂停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西班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集装箱编号,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实施冷处理的,证书须注明处理温度、时间、设施注册号或集装箱及封识号码。项目启动前,西班牙应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用于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柿子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不符合情形包括:
- 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不准进境;
- 运输途中冷处理未完成——退回、销毁或到岸补处理;
- 检出地中海实蝇活体——退回或销毁,中方将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格;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有害生物或土壤——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退回或销毁。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西班牙,视情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质。西班牙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评估后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七、符合性与回顾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中方将在西班牙协助下对输华柿子产区进行实地或远程视频检查,确认其符合检疫要求。
贸易启动后,中方将开展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西班牙评估执行情况。双方可根据审查结果协商修订本检疫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