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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婴配食品新标速递

【进出口食品安全】婴配食品新标速递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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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配食品新国标全面解读:更严标准护航婴幼儿营养安全

GB 10765-2021、GB 10766-2021、GB 10767-2021三大标准已于2023年2月22日正式实施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三项新国家标准已于2023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史上最严”婴配食品标准,新国标在分类管理、营养成分、标签标识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进一步提升产品安全性与营养科学性。

一、核心修订内容

1. 分段独立设标,精准匹配生长需求

原《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拆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与《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实现2段(6~12月龄)、3段(12~36月龄)产品分别适用独立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接轨。

2. 宏量营养素指标优化

  • 调整蛋白质含量要求,增加2段产品中乳清蛋白比例规定;
  • 统一2段碳水化合物含量限值,与1段标准保持一致;
  • 新增乳糖含量要求,明确限制蔗糖在1段、2段产品中的添加。

3. 维生素与矿物质限值精细化

  • 设定部分营养素最小值,保障摄入充足;
  • 设定最大值,确保摄入安全;
  • 针对豆基配方,单独规定铁、锌、磷含量,考虑其吸收率差异。

4. 可选择成分转为必需成分

基于婴幼儿发育需要及实际添加情况,将以下成分由“可选”调整为“必须”:

  • 1段、2段产品中胆碱;
  • 2段产品中锰、硒。

5. 明确特殊原料使用要求

  • 添加菌种的,活菌数应≥10⁶ CFU/g(mL),且菌株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允许名单;
  • 允许添加低聚半乳糖等兼具营养强化剂与新食品原料属性的物质,使用须符合GB 14880或相关公告规定。

二、进口产品合规要求

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生产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此前生产并符合旧标的进口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申报时须准确填报8位“生产日期”(YYYYMMDD格式),并与标签信息一致,确保追溯合规。

三、标签标识规范强化

真实准确:标签内容须真实、清晰,不得含虚假、夸大或误导性表述。

声称谨慎:0~6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任何含量或功能声称;6月龄以上产品不得对必需成分进行此类声称,仅可在非主要展示面以文字形式标注可选择成分的相关声称。

主展示面规范:须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注册号;可配符合标准的图形或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添加其他无关信息。

动物源性来源明示:若产品名称涉及特定动物来源(如“羊乳”),其乳蛋白来源须全部来自该物种;混合来源需在配料表中标注各成分比例。

复合配料标注清晰:复合配料(非复合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注明名称,并在括号内按递减顺序列出原始配料。

表述严谨:推荐食用量或喂哺建议须有科学依据,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绝对化用语。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青岛大港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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