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四季度海关总署公告汇总
涵盖进口检疫、税收政策与贸易便利化等多项重要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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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四季度
2022年第四季度,海关总署共发布43份公告,涵盖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疫病防控、税收征管、认证标准及贸易便利化等内容。以下为各月重点政策摘要。
十月份
一
公告概览
2022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12份公告,涉及进口农产品检疫要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扩容、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及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
重点政策解读
1. 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扩大(公告〔2022〕101号)
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批准新增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等8家市场纳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同步扩展。目前全国已有39个试点市场,其中青岛关区包括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和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
2. 电子烟征税新规(公告〔2022〕102号)
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的电子烟需征收消费税,相关商品编号明确如下:
- 不含烟草但含尼古丁的非燃烧类吸用产品:24041200.00
- 可雾化上述产品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烟弹):85434000.10
进境旅客携带电子烟免税额度:
- 一般旅客:可携带烟具2个,烟弹或组合产品6个(合计液体≤12ml)
- 往返港澳旅客:烟具1个,烟弹或组合产品3个(液体≤6ml)
- 短期内多次来往者:烟具1个,烟弹或组合产品1个(液体≤2ml)
无标识容量的电子烟禁止进境;超量部分经审核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不可分割单件则全额征税;免税携带数量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携带电子烟入境。邮递渠道按现行个人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月份
二
公告概览
2022年11月共发布14份公告,主要涉及农产品进口检疫、防止境外疫病传入、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及高级认证企业涉税申报规范。
重点政策解读
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强化(公告〔2022〕113号)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海关明确报关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的情形:
-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报关人员等信息变更未及时备案;
- 提交虚假备案信息;
-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检查。
海关将出具加盖备案专用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采取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无法送达的,由两名以上关员签字记录情况。
十二月份
三
公告概览
2022年12月发布17份公告,内容覆盖服装采信、农产品检疫、RCEP实施更新、新冠“乙类乙管”通关安排、关税配额证联网核查、跨境通关改革及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
重点政策解读
1. RCEP实施新进展(公告〔2022〕129号)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22年版《协调制度》,RCEP各成员已完成产品编码转换,并统一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附件1和附件3同时废止。
自2023年1月2日起,中国对印尼实施RCEP原产地规则,在《特别货物清单》中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至此,RCEP已在14个国家生效,仅菲律宾尚未生效。
2. 新冠感染“乙类乙管”通关措施(公告〔2022〕131号)
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以下调整:
- 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
- 所有入境人员须申报登机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检测结果;
- 健康申报正常且无异常症状者直接放行;
- 申报异常或有发热等症状者按程序分类处置;
- 各边境口岸按程序有序恢复客货运通关;
- 取消进口冷链及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的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