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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 |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 |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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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 |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防止猴痘疫情传入公告

来自猴痘流行区人员及货物需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已有113个国家和地区报告超过8.9万例确诊病例,其中包括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疫情呈上升趋势。

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0号公告。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如曾接触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以及面部和身体广泛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依规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且存在污染风险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及货物,须按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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