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缅甸野生水产品进口
根据第134号公告,缅甸输华野生水产品须满足检验检疫、生产注册、包装标识等全链条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34号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关总署与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缅甸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缅关于缅甸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冷库)须经缅甸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缅两国相关兽医和公共卫生法规。生产企业须由缅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缅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一)在缅甸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情形:
1.缅甸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受感染;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缅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传染病),可能污染产品;
5.捕捞海域受污染物(如放射性物质)影响,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三)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经检验检疫为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可追溯及冷链运输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缅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使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项),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缅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报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新材料进行内外包装,防止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缅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产地(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