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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 | 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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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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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 | 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依据2023年第126号公告,明确检疫、注册、包装及进境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至中国。

一、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尼双方关于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指在尼泊尔野生或种植的余甘子等15种植物源性中药材,具体种类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审核备案,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企业信息(名称、地址、注册号)需完整可追溯。未经中方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中药材。首次贸易前,尼方应向中方提交注册企业名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管控

尼方须确保输华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录见附件。

五、出口前监管措施

(一)生产加工要求

  1. 企业应在尼方监督下实施病虫害综合管理体系,涵盖疫情监测、防控及收获后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2. 技术人员须接受尼方或授权机构培训,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3.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确保产品不带疫;
  4. 中药材须清除土壤、杂质并完成干燥处理。

(二)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清洁、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
  2. 每个包装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产地(省/市/地区)、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4.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保持良好卫生条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须完好。

(三)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尼方负责对输华中药材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口;
  2.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相关企业将被暂停出口资格,直至问题查明并整改;
  3. 合格货物须由尼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信息,并包含以下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Nepa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进境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1. 海关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2. 核查包装标识是否完整准确。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货物,不准进境;
  2.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 其他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5. 发现重大违规情形,中方将通报尼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尼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尼泊尔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种类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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