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铁路快速通关模式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2023年第178号公告明确快通业务新规,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升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简称“快通”)业务模式,并发布相关事项公告。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提交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前,提交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需向海关传输快通货物的载运信息、指运(启运)到货信息及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相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或分票手续。
四、符合变更条件的快通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五、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或更换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经核实同意后,由途经地海关实施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5号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
1. 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xls
2. 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xls
3. 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xls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