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相关企业须注册并满足检疫要求,确保输华中药材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海关总署与老挝农林部关于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至中国。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植物源性中药材,系在老挝野生或种植的红豆蔻等12种药用植物制品,具体种类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老挝农林部审核备案,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确保可追溯。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老方须确保输华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产加工要求
1.企业在老方监管下应实施病虫害综合管理措施,涵盖疫情监测、防控及收获后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2.技术人员须经老方或授权机构培训,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3.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产品无疫。
4.中药材须清除土壤、杂质并完成干燥处理。
(二)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清洁、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
2.每个包装箱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市/地区)、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保持卫生,装运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老方应对输华中药材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口。
2.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老方须立即暂停涉事企业出口资格,查明原因并整改,相关记录应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3.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运输工具编号。证书附加声明须包含:“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药材入境时,中国海关将依规实施检疫:
(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要求;核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开展货物检查,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措施:
1.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货物,不准进境;
2.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其他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5.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老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进口。老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防止再次发生。中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特此公告。
附件:老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种类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