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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2号 | 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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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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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2号 | 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匈牙利原羊毛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匈牙利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匈两国关于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原羊毛为产自匈牙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匈牙利农业部批准,并持续符合双边兽医卫生要求,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需由匈方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环境整洁,功能区布局合理,场地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
  2. 具备必要的生产、加工、储存设施设备,有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
  3. 建立完善的原料进厂、加工、存储、出厂等全过程追溯制度;
  4. 生产流程规范,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不得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加工或混存。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来源卫生要求

  1. 匈牙利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一旦发生上述疫情,立即暂停对华出口;
  2. 剪毛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地(以农场为中心50公里范围内)无炭疽、马耳他布鲁氏杆菌病、裂谷热和羊痒病疫情,且无人感染炭疽或布鲁氏杆菌病报告;
  3. 原羊毛来自在匈牙利出生、养殖并处于官方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4. 来源动物未因可经原羊毛传播的疫病被限制移动。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挑拣、分级,确保不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及有害杂草种子;
  2. 打包场所清洁,防止异性纤维污染。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1. 包装应为新或经消毒处理,外观完好,包布、包索性能良好;
  2. 外包装须有清晰英文标识,包括: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企业注册号、包号、运输标记。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 包装容器和集装箱应干净整洁,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2. 集装箱使用前须在匈方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
  3. 由匈方加施防篡改封识;
  4. 全程采取防污染措施;
  5. 如经第三国中转,集装箱不得开启,封识须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匈牙利农业部负责对出口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有效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确认产品来自中方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卫生证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的,须由货主整理完好;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对污染区域及器具进行消毒;
  6.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通报匈方,并视情况加强检疫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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