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 |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 |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11-03
0

中国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54号公告,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包装及进境等全链条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尼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印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原产于印度尼西亚、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活体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涵盖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两种生产方式。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食用水生动物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

  1. 经印尼方批准并有效监管,推荐至中方并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将通过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2. 符合中印尼双方关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
  3. 建立自检自控和追溯体系,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卫生与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野生捕捞的水生动物应在印尼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作业;人工养殖的须在印尼境内水域进行;
  2. 在养殖、暂养、运输等环节不得使用中印尼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应按规定使用;
  3. 印尼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须独立封装;
  2. 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保障动物生存与福利;
  3. 包装材料、用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破坏生态的生物;
  4.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注明品名与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适用)、养殖场/中转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并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须经印尼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
  2. 印尼应向中方备案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格式及官方印章样本,并按样本签发证书,内容须完整填写品种、生产方式、数量或重量、运输方式、企业信息、注册编号等,并声明适合人类食用;
  3. 每批货物须随附官方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以英文打印,手写(除兽医官签字外)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检疫审批:进口前须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证单核查:查验是否持有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 货物检查:海关依相关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发现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置;如遇重大安全问题,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查验、暂停相关企业或地区出口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印尼方应立即暂停相关区域或全国范围内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1. 印尼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须通报疫病,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 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同时,印尼方须召回问题产品,向中方通报事件详情、调查进展及后续防控措施。只有经中方评估确认风险可控后,方可恢复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0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1234
内容 4034
粉丝 0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1234
总阅读41.6k
粉丝0
内容4.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