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产品范围及证书包装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61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包括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须经印度尼西亚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印尼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须由印尼方推荐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印尼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未来自以下情形涉及区域: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感染;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印尼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5.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三)不得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四)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和WOAH规定需通报的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可追溯及冷链运输安全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应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印尼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及注册编号。
卫生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印尼方应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报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重新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外包装和内包装,防止污染。
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印尼文标签,标明: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产地(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按规定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