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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4号 |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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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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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4号 |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桃、杏等核果输华需满足检疫及溯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包括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

二、允许产地

哈萨克斯坦核果产区。

三、果园与包装厂管理

输华核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哈方审核备案,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节前,哈方须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中方官网公布。

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并保留防治记录。针对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果园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化防控措施:

  • 非疫产区须按国际标准建立并获中方认可;一旦发现疫情,须立即暂停并通报中方。
  • 采用系统控制的果园须开展全生长季监测,设置诱捕器并定期检查。若诱捕数量超标,须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包装厂须在检疫监管下运行,环境整洁、功能区独立。核果须经人工挑选,剔除病虫果、烂果及植物残体。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果园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以下11类有害生物:

  1.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 苹果蛎盾蚧(Lepidosaphes malicola)
  4. 榆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 吐伦褐球蚧(Rhodococcus turanicus)
  6. 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7. 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8. 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9.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0. 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1. 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五、出口前检疫要求

出口前,哈方须对每批货物按2%比例抽样(最低1200个果实),其中至少60个进行剖果检查。两年内无检疫问题后,抽样比例可降至1%。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批次不得出口,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格。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须由哈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核果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查验内容包括单证合规性、标识完整性及现场植物检疫。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措施如下: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予进境;
  • 检出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格;如涉及非疫产区,取消其地位;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多次出现违规的,中方将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口资质,待整改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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