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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 |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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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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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税保税货物简化申报新规

2024年第4号公告明确“极简”“次简”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填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4号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极简”备案管理
对经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且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施“极简”备案管理。相关企业或其代理人可选择“极简”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次简”备案管理
对涉及监管证件管理或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同类货物,实行“次简”备案管理,申报人可选择“次简”方式申报《备案清单》。

三、不适用简化申报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适用简化申报:

  • 申报地海关非“横琴海关”;
  • 运输方式非“公路运输”;
  •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单;
  •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的保税货物;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四、申报方式选择
符合简化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主选择“极简”或“次简”方式填报《备案清单》。未选择简化申报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

一、填报栏目

(一)“极简”方式需填报28个栏目,包括:
境内收发货人、进境日期(出境日期自动生成)、备案号、境外收发货人、航次号、提运单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千克)、净重(千克)、成交方式、随附单证及编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申报单位。

(二)“次简”方式在“极简”基础上,增加填报:
许可证号、启运港、经停港/指运港、货物存放地点等4个栏目。

二、填报要求

(一)单价填报:
进境货物单价应包含货价、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的单位价格;
出境货物单价应包含货价、运抵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的单位价格。

(二)总价填报:
进境货物总价为同一项号下货物货价及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相关费用的总和;
出境货物总价为同一项号下货物货价及运抵输出地点装卸前相关费用的总和。

(三)其他栏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执行。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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