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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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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海关总署发布第264号令 废止四项旧规

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以下四项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曾于2010年经第198号令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曾于2010年经第198号令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曾于2011年经第203号令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

上述决定自2024年1月22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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