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及车用尿素出口通关指南
含氮量最高的氮肥与环保车用尿素的归类、检验与申报要点
2021年下半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尿素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加强出口监管,海关总署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商品实施出口检验措施。本文梳理尿素及车用尿素的商品知识、归类原则、检验标准与申报要求,助力企业合规通关。
一、尿素的基本特性与用途
尿素(分子式:CO(NH₂)₂,分子量60.06)为白色无味晶体,常压下熔点132.7℃,具吸湿性、易水解,呈弱碱性,是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之一。其含氮量达46%以上,是目前含氮量最高的化学氮肥,在土壤中转化为碳酸铵后被植物吸收。
除农业用途外,尿素还广泛应用于环保领域——作为车用尿素溶液(AUS32)。该溶液由32.5%尿素与超纯水配制而成,用于柴油车尾气处理系统(SCR),通过喷射雾化与氮氧化物发生还原反应,生成无害的氮气和水,有效降低尾气污染。
二、尿素出口监管政策调整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1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即出口需实施检验检疫。此举旨在规范化肥出口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资源合理利用。
监管条件说明:
“A”类:进境检验检疫;
“B”类:出境检验检疫。
三、尿素商品归类要点
依据《税则》第31章注释,尿素(不论是否纯净或以水溶液形式存在)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21000。车用尿素亦按此归类。
该税号下分为两个子目:
- 3102100010:进口配额内尿素,进口税率4%,监管条件t/A/B;
- 3102100090:进口配额外尿素,进口税率50%,监管条件A/B,出口申报使用此税号,出口退税税率为0%。
两项增值税税率均为9%。3102100090项下设三个检验检疫编码,对应不同用途商品,申报时须据实填写。
四、进出口检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法定检验商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主要标准包括:
- 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车用尿素执行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对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及杂质(如金属离子、缩二脲)等指标有严格规定。
出口企业还需关注目标市场进口国的技术标准与认证要求,确保产品合规准入。
五、规范申报要求
尿素出口申报应严格按照规范填报,主要内容包括:
- 品牌类型
- 出口享惠情况
- 包装规格
- 总氮含量
- 品牌(中英文)
- 型号
- 成分含量
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申报不符导致通关延误或行政处罚。
供稿:日照海关、关税处、商品检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