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
CCC认证与海关入境验证政策详解

目录
01 CCC认证与入境验证
02 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03 无需办理的情形
04 免于办理的情形
01 CCC认证与入境验证
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销售和使用。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实行许可制度或强制性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进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并核对货证相符情况。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负责CCC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负责进口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依据《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海关在通关环节核查相关证明文件,抽取部分批次核查认证标志,并按技术要求检测。
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进口产品,若标志不符合规定或检测不合格,海关将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

部分实施CCC认证的商品
02 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18号及第21号公告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及相关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现行目录涵盖17大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03种产品。
判断是否需实施入境验证的关键是报关时申报税号的检验检疫类别是否包含“L”。如无“L”,则不属认证范围;如有“L”,应结合品名对照目录界定表、商品编号对应表及认证实施规则综合判定。
对于需验证的货物,海关通过联网系统核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报关时须注明“许可证编号”。
03 无需办理的情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以下五类情形入境时无需办理CCC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物品;
(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的情形。
此外,以下情况也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1. 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中与整机配套使用的组件/部件,若数量未超出合理配套范围;
2. 属于国家特别许可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
3. “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4.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的仓储物流货物、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和零部件(但出区进口及区内生产加工设备仍需验证)。
04 免于办理的情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境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需免办的情形。
申请人需提交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含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接受产品检测,经批准后方可进口并按申报用途使用。
进口汽车零部件便利化措施
为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陆续出台多项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便利化政策:
1. 先声明后验证:2019年第87号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11个HS编码汽车零部件,收货人可凭《自我声明》先行提货,后续补录信息。
2. 采信认证结果:2019年第157号公告规定,对8个HS编码的汽车零部件,海关采信认可认证机构出具的CCC证书,原则上不再抽样送检。
3. 扩大采信范围:2019年第219号公告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宁波等地进一步推广采信措施,覆盖所有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检测。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