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加强制毒物品管控通告
为依法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的管控,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11月16日发布《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告》,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范违法犯罪风险。
《通告》共十二条,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买卖、运输、进出口等环节提出明确规范,并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控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 严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原料或配剂,禁止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提供相关物品的,按共犯论处。
- 严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不实的,将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未经许可或超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属违法行为;个人携带特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须以自用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 邮政、快递及物流企业发现疑似制毒物品邮寄或运输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海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 明知某非列管化学品在目的国已被列为管制物质,仍向该国出口的,可能面临境外刑事指控或制裁。
- 涉及美国管制化学品(详见附件)的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企业,需谨慎对待来自美国、墨西哥等地的订单,警惕“长臂管辖”与“钓鱼执法”风险。
- 压片机设备及模具相关企业应加强对美墨方向订单的风险评估,防止设备流入非法渠道。
- 对兼具合法用途与制毒风险的非列管化学品及设备,出口时应关注进口国特别是高风险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口方依法履行进口程序。
- 在对外贸易中发现可疑订单,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 如遭遇外国执法机构“钓鱼执法”等不法侵害,应依法维权;在境外受到人身威胁的,可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