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97号公告
修订减免税管理相关法律文书格式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为配合相关制度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中涉及的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等文书格式。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相应附件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