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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 | 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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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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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 | 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2号公告,明确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2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包括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文莱生产企业(含加工厂、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经文莱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文两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企业须由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文莱本国水域内养殖;


(二)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情形:

1.文莱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受感染;
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质量;
3.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文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5.养殖区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三)不得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物质应按规定使用;产品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四)经检疫检验,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发现须通报的疫病;


(五)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标准。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须事先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文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从养殖到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注册编号和地址,不得遗漏。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文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交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外包装和内包装,防止污染。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易识别的中英文标签,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地(国家或地区)、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含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据中国法律采取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企业,中方将视情况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管控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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