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解读
一文读懂保税维修业务范围、条件及监管要求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进一步扩大综合保税区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产品范围。本文结合相关政策,系统梳理保税维修业务的核心内容。
一、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保税维修是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等方式,恢复或提升原产品功能的生产活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两类维修业务: 1. **《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 所列55类产品,包括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 2. **《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 新增15类产品,如航空器内燃机、飞机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 特别说明:- 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限于区内企业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维修。
- 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掌上游戏机等限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
二、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应具备的条件
1.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物流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2. 与海关联网,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3. 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坏件旧件、维修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三、其他监管要求
- 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须经综保区管委会会同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定监管方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备案。 - 维修后货物应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 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履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 -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 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维修产品,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证件。 - 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的处置期限,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
四、电子账册管理
企业应在金关二期系统中设立用途为“保税维修”的专用电子账册,记录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料件等信息。账册需区分来自境外和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企业须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及耗用情况。
五、货物入出区申报流程
待维修货物入区:- 从境内区外入区:区外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进境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 从境外入区:进境备案清单和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1371)。
- 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内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1371);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1300)。已维修货物与维修费用分项填报,前者数量为实际数量、征免方式为“全免”,后者数量为0.1、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按已维修货物编码填写。
- 复运出境:出境备案清单和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 境外来源产生的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无法复运的,须按规定销毁,不得内销。
- 境内区外来源产生的上述物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回境内区外。
- 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要求处理,海关不再验核批件。
- 因工艺需要,区内维修企业可将待维修或已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双方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9)。
- 转入企业须具备维修资质,维修范围符合规定,且不得再次转出维修。
六、暂停维修业务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须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不符合开展条件;
- 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
- 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行为;
-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坏件、旧件或边角料。
供稿:烟台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商品检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