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铁路快速通关业务适用范围
优化申报流程 提升国际铁路联运通关效率
一、目标任务
在保持监管原则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扩大铁路快速通关(简称“快通”)业务适用范围,明确申报主体,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便利进出口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快通业务适用范围
将快通业务全面推广至国际铁路联运班列,涵盖中欧班列以及中老、中越等面向南向开放的国际铁路货运线路。
(二)明确申报主体与申报要求
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申请快通业务。相关主体须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支持直接填报或实现海关与铁路间的数据总对总传输。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作为到货信息、载运信息和运抵报告的传输主体。
(三)优化进境快通作业流程
调整进境快通申请传输时限,由原要求“原始舱单数据入库后、列车进境前”放宽至“理货报告传输前”,提升操作灵活性。
(四)规范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手续
明确相关手续可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三、涉及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开展国际铁路联运转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