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进口原油检验将实施采信管理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采信范围、检验要求及申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
依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海关将依照《采信办法》对相关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及技术规范
采信机构须按照《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并包含所检货物的相关运输信息。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检验报告须与对应原油的装载容器及运输工具信息一致,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申请条件与方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列入海关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资质:
1. 境内注册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或获得CNAS认可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证,且能力范围覆盖附件1所列检验项目及相关方法。
2. 境外注册机构应获得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涵盖附件1规定内容。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模块提交材料。具体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附件2)。
六、申报要求
对于同一运输工具同期装载的进口原油,海关采用统一检验监管模式。如需申请检验结果采信,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并在对应项号的“产品资质”栏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同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和《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附件3)等文件,海关将依规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2.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3.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