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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释放六大涉检类主动披露政策红利(二)

海关释放六大涉检类主动披露政策红利(二)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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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涉检主动披露”新政落地:企业合规新机遇

黄岛海关案例解析:申报疏漏获免罚,释放政策红利

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申报进口一批醋酸酯淀粉(食品添加剂)时,因未勾选“检验检疫名称”,导致系统误判为非法定检验商品,货物未经检验即办结海关手续并提离至青岛仓库。货主在销售使用前发现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遂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如实反映违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逃避法定检验的,可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但鉴于该企业及时主动披露、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符合海关总署第127号公告相关条件,海关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改单处理。 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律合规,海关总署发布第127号公告,首次将检验检疫领域事项纳入“主动披露”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检违规行为可不予处罚: - 存在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的行为; - 能够及时补办海关手续; -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不涉及检疫类事项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重大检验类事项。 公告同时以附件形式明确六类具体可免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指定或认可场所 提离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尚未销售或使用
2 出口未获得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 食品来自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企业在披露前完成备案;货值不满1万元
3 出口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 无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境外通报;货值不满1万元
4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尚未实际出口;可补充检验检疫;经检验合格
5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 尚未实际出口;可补充检验检疫;经检验合格
6 代理报检单位或人员因疏忽骗取证单 证单尚未使用;主动退回
“主动披露”制度指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企业在放行后自查发现存在少缴税款或违反监管规定情形,主动向海关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该机制有助于推动企业自我规范、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体现海关“守法便利、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 供稿:黄岛海关、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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