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4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关于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关于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单位)须经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且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企业须由塞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塞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合法水域捕捞;
(二)原料及成品未出现下列情况:
1.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规或双边《议定书》规定;
2.塞拉利昂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影响输华产品安全;
3.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或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危及产品安全。
(三)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检验检疫,未检出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病例,未发现《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需通报的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进口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塞方须按中方要求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证书须使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并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须向中方备案,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采取退运、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