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海关总署公告概览
聚焦动植物检疫、食品进出口备案及贸易便利化措施
2024年8月,海关总署共发布14项公告,涵盖防止境外动植物疫情传入、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商品归类决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以及优惠贸易安排下运输单证简化等内容,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
一、公告目录
1. 防止罗马尼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公告〔2024〕99号)
2. 防止巴西南里奥格朗德州新城疫传入我国(公告〔2024〕100号)
3. 防止希腊蓝舌病传入我国(公告〔2024〕101号)
4. 进口所罗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告〔2024〕102号)
5. 进口所罗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告〔2024〕103号)
6. 发布“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公告〔2024〕104号)
7. 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新系统功能(公告〔2024〕105号)
8. 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公告〔2024〕106号)
9. 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公告〔2024〕107号)
10. 进口越南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公告〔2024〕108号)
11. 进口洪都拉斯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公告〔2024〕109号)
12. 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要求(公告〔2024〕110号)
13. 公布中国与洪都拉斯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公告〔2024〕111号)
14. 进口坦桑尼亚葵花籽饼检验检疫要求(公告〔2024〕112号)
二、重点政策解读
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公告〔2024〕105号)
为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备案功能。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获批后将获得18位统一编码用于通关;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相关业务,原有备案号停止使用。
已备案企业将由海关主动核发新编码或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时,“企业资质编号”栏需分别填报境外代理商18位编码和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信息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该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2. 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公告〔2024〕106号)
自2024年9月1日起,RCEP项下输越南,以及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纳入自助打印范围。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持续提升原产地证书申领便利度。
3. 简化经第三方运输货物享惠单证要求(公告〔2024〕110号)
为高质量实施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海关优化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的原产货物单证提交流程:
—— 提交始发地为出口国、目的地为中国的一份全程运输单据,无需提供第三方未再加工证明;内陆国家海运货物始发地可为实际装运港。
—— 全程集装箱运输且箱号、封志号未变更的,凭相关证明即可。
——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凭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申报,免交途经地未再加工证明。
—— 提交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过境、转运、通运监管文件,亦可免除相关证明。
—— 经香港或澳门中转的货物,可凭两地海关或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申报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中转确认书”字样及编号即可,无需电子上传。该公告发布即生效,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和2017年第26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