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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5号 | 关于进口尼日利亚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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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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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5号 | 关于进口尼日利亚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尼日利亚脱壳花生进口

输华花生须满足检验检疫、包装标识及企业注册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和食品安全部关于尼日利亚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尼日利亚脱壳花生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尼双方签署的输华花生植物检疫要求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产自尼日利亚的脱壳花生籽实(Arachis hypogaea L.),仅限用于加工,不得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尼日利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花生的尼日利亚出口商和仓储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尼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通过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高粱瘿蚊(Contarinia sorghicola)
  • 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尼方需监督出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2. 应开展病虫害监测,尤其对豇豆轻斑驳病毒和番茄斑萎病毒进行年度监测,并向中方提供监测方法、结果及相关信息。
  3. 企业在收储、运输或装运前须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确保花生符合中国《花生》(GB 1353)标准,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包装与运输

花生必须包装运输,防止撒漏。包装应干净、未使用,不含毒有害物质。每包须有标签,标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标注:“从尼日利亚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集装箱须清洁。

(三)产品要求

花生不得携带活体有害生物、土壤,不得混入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不得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且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GB 2761黄曲霉毒素限量)及人类食用安全卫生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出口前,尼方须对每批花生进行黄曲霉毒素检测。若检出活体有害生物,须在出口前实施熏蒸处理。合格货物由尼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MOU of peanut from Nigeria to China, 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1. 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 花生应在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接受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项目超标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截获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有效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进境,无法处理的则退回或销毁;
  5. 截获其他有害生物的,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中方将及时通报尼方,并视情节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或暂停尼日利亚花生输华的措施,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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