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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74号令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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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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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第274号令 修改四项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第274号令,决定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修订。新规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 将“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调整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
  • 删除“病源体”表述;明确相关处理须“接受海关监督”。
  • 调整条文引用序号,确保法规衔接一致。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 统一使用“口岸”表述,替代“国境口岸”等旧称。
  • 规范术语使用,如将“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改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
  • 强化卫生除害处理要求,明确需“接受海关监督”。
  • 更新证书名称,如《除鼠/免予除鼠证书》调整为《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 细化登临检疫、压舱水排放、食品供应单位监管等环节管理要求。

三、《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 优化“到达口岸”“准许”等用语,提升法律表述严谨性。
  • 删除过时证书要求,调整检疫处理情形条款。
  • 明确对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现场防控及通报机制。
  • 删除部分重复或已不适用的定义和条款,简化制度体系。

四、《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 统一术语标准,如“医学媒介生物”改为“病媒生物”,“受染人”改为“染疫人”。
  •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明确邮轮运营方报告义务及法律责任。
  • 删除冗余条文,优化条文结构与序号编排。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健全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提升口岸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相关规章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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