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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 | 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 | 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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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服装检验采信管理的公告

2022年第120号公告明确实施范围、申报要求及机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

依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见附件1)所列服装时,可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海关将依照《采信办法》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及技术规范

采信机构须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测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采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并附有采信商品的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申请条件与方式

(一)申请条件

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 17025认可,且具备附件2所列项目的检验能力。
  2. 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须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覆盖附件2规定的项目和技术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提交材料,路径为: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具体流程参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附件3)。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需申请采信,应在申报时于“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并在对应项号的“产品资质”栏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同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附件4)。海关将据此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doc 2. 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3.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4.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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