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南非原羊毛进口
依据中南两国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进境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农业部关于南非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南非原羊毛进口。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指原羊毛为产自南非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包括原羊毛和马海毛。
二、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及储存企业须经南非农业部批准并接受日常监管,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方可向中国出口。
三、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地卫生条件
1. 南非未发生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南非应立即暂停对华出口。
2. 剪毛前6个月内,原羊毛来源地(以农场为中心半径至少50公里)无炭疽和羊布鲁氏菌病病例。
3. 针对口蹄疫:
来源农场在剪毛前12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如位于疫区,则原羊毛须按WOAH陆生动物法典第8.8.36条规定进行处理:
- 4℃下储存4个月,或
- 18℃下储存4周,或
- 37℃下储存8天。
上述处理须在中方注册、南方批准并监管的企业或场所内完成。
4. 小反刍兽疫方面:剪毛前12个月内,原羊毛来源动物所在省份无疫情报告。
(二)动物健康要求
1. 动物应在南非养殖,并纳入南非动物疫病监控体系,健康无疫。
2. 无可通过原羊毛传播、影响人类或动物健康的疫病。
(三)生产加工要求
原羊毛打包前需经过挑拣,不得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有害杂草及种子等杂质。
四、包装与标识
1. 包装应完好无损,防止交叉污染。
2. 每包须有英文标识,内容包括运输参考号或唛头、生产企业编号、批号、产品名称及来源国。
五、储存与运输
1. 承载容器使用前须经有效消毒,装载后、封箱前须进行杀虫剂熏蒸,并加施带唯一数字编码的防盗铅封,全过程由南非农业部监督。
2. 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3. 每批原羊毛从南非储存至出口运抵中国的时间不得少于28天。
六、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南非农业部负责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卫生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夹带或污染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出现散包或容器破损的,由货主或代理人整理完好;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区域及器具进行消毒。
6.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通报南方,并视情况采取加强查验、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