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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6号 | 关于进口乍得花生、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6号 | 关于进口乍得花生、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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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6号 | 关于进口乍得花生、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乍得花生、芝麻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乍得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花生、芝麻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2024年9月23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乍得花生、芝麻进口。

一、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本次公告允许进口的商品为在乍得全境种植和加工的非种用脱壳花生(Arachis hypogaea L.)和芝麻籽实(Sesamum indicum L.),用于食用或加工用途。

二、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花生的出口商及仓储企业、芝麻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乍得方需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列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的企业名单。

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花生不得携带:谷斑皮蠹、鹰嘴豆象、香蕉穿孔线虫;
芝麻不得携带:谷斑皮蠹、鹰嘴豆象、假高粱。

四、装运前要求

1. 生产管理:乍得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实施清杂措施,确保产品不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种子。芝麻生长期和储藏期需开展疫情调查,并按需提供报告。

2. 包装与运输:花生、芝麻必须使用干净、卫生、未使用且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包装。每批花生包装须标注企业名称、注册号及中英文标识“从乍得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芝麻包装须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并标明产地、加工单位名称及注册号、出口商信息。运输集装箱须清洁,防止混入有害杂质。

3. 安全卫生要求:产品不得携带土壤、动物粪便、活虫、杂草种子等杂质,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GB 2761黄曲霉毒素限量)及进境植物检疫法规。

4. 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 花生:每批须检测黄曲霉毒素,由乍得植物保护和调节部(DPVC)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符合议定书要求、无中方关注有害生物,并列明企业信息及集装箱号。发现活虫需熏蒸处理,处理指标须在证书上注明。
- 芝麻:每批须进行检疫处理以杀灭活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处理方法由双方确认并在证书中注明。植物检疫证书须包含品种、产区信息及符合议定书的声明。

五、进境检验检疫

进口时,中国海关将核查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并在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转基因成分未经批准、安全卫生项目超标(如黄曲霉毒素)、或截获关注有害生物的,视情况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无法处理的,一律退回或销毁;
- 发现其他不符合项,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处置。

对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乍方,并视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乃至全线产品输华,直至问题整改并通过确认。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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