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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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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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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被查,海关快速办理程序如何适用?

以真实案例解析海关对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执法标准与处罚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宣传系列之——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近年来,因进境危险化学品伪报、瞒报、漏报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读海关对进境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求及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申报进口一批船用备件,总价1万美元。经海关取样检测,实际货物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船用涂层材料,属于法定检验商品。A公司未依法向海关报检,被依法查获。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进口法定检验商品须报检,未经检验不得使用或销售。A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书面申请并自愿认错认罚,符合快速办理条件,海关依法简化流程,快速处理。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二条及附件3第22项规定,海关对A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快速办理程序的适用条件

海关在办理检验检疫类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不符合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有证据支持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处警告或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的;

(二)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属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所列常见案件类型。

但对公民罚没总额超1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超10万元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三、快速办理案件的处罚裁量标准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设定五种裁量阶次: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针对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的快速办理案件,具体罚款比例如下:

— 从重处罚:货值金额的16%;

— 一般处罚:货值金额的10.5%;

— 从轻处罚:货值金额的7%;

— 减轻处罚:货值金额的2.5%。

四、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质检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须实施法定检验。

第十六条第一款: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供稿:黄岛海关、法规处、商品检验处、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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