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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7号 | 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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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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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7号 | 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越南新鲜甘薯进口

依据双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产地及有害生物防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越南新鲜甘薯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越关于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甘薯(Ipomoea batatas),为产自越南、输往中国且不作种植用途的新鲜甘薯。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甘薯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甘薯链霉菌(Streptomyces ipomoeae)


2. 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s)


3. 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4. 逸去长针线虫(Longidorus elongatus)


5. 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 arenaria)


6. 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7. 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


甘薯种植基地和加工企业须经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注册,并由其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后,在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种植与监测


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生长期须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实施田间防控措施。发现关注有害生物或症状时,应采取综合管理手段确保产品不带疫。如发现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报中方。


监测与防治工作须由经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关记录由越方留存。


(三)加工储运


1. 官方监管:加工企业须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越方应对加工、仓储、装运全过程实施官方监管。


2. 加工筛选:剔除病斑、畸形、虫蛀等异常甘薯,进行两次清水冲洗和除杂处理,确保去除土壤及杂质,防止携带关注有害生物。


3. 产品标签:每个包装须标注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标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 单独存放:出口前应与非输华产品及不合格品隔离存放,设置诱捕器防止有害生物侵染。


5. 包装运输:包装区应清洁硬化,包装材料须干净、首次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15标准。集装箱应清洁卫生,必要时消毒。


(四)产品要求


输华甘薯不得携带活虫、土壤、枝叶、藤蔓等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要求。


(五)出口前检疫与证书


1. 出口前,越方按不低于每批2%的比例抽检,至少检查60个甘薯,进行削皮剖检并送实验室检测。若检出关注有害生物、病残体或土壤,该批不得出口,相关企业及基地暂停输华资格。


2. 经检疫合格的甘薯,由越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加工企业、集装箱号、封识号,并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 进口商须提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甘薯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


(二)证单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持有有效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关注有害生物、其他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植物残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其他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依法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越南甘薯疫情发生及口岸检出情况开展风险评估,与越方协商调整关注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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