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邮寄植物种苗被查:一盒0.4公斤苗木被销毁并罚款50元
青岛海关查获未申报进境植物种苗,提醒公众注意检疫法规
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来源复杂、去向不明,可能携带植物病虫害、真菌、病毒及外来入侵物种,存在重大生态安全风险。若根系附带土壤,还可能传播线虫和土传、种传病害,对农林生产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案例通报:申报为“零食、外衣”的邮件中查获植物种苗
2022年10月17日,青岛邮局海关在对一件申报内容为“零食、外衣”的进境邮件进行机检时发现异常,经开箱查验,查获独立包装的植物苗木一盒,重0.4公斤。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苗木为福禄考属(Phlox L.)植物种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或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进境,须事先申请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该收件人未履行相关程序,构成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种苗因未取得检疫许可且收件人自愿放弃,已被依法销毁。
政策依据:三部法规明确种苗进境管理要求
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背景知识:什么是植物繁殖材料?如何申报?
植物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包括植株、苗木(含试管苗)、种子、接穗、插条、块根、块茎、花粉、细胞培养物等,统称为种苗。
根据规定,进口种苗需提前向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入境前10至15日向口岸海关备案。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种苗或带土苗木的,应申请特许检疫审批。
风险提示:违法后果严重,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未报检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若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虽未造成实际疫情扩散,但行为已属违法,故依法予以处罚并销毁货物。
海关提醒:邮寄种苗请先了解法规
公众在邮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前,应主动了解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当地海关或拨打12360热线,确保合规申报,避免因无知导致违法行为。
供稿:青岛邮局海关、稽查处、动植物检疫处、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