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自即日起实施检验检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进口。
一、适用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皮为生牛皮,包括干制、盐干和盐湿牛皮。
二、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牛皮生产加工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并接受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日常监管。
三、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地卫生条件:
1. 哈萨克斯坦相关地区无口蹄疫,全国范围内无牛瘟和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2. 牛皮来源地及加工企业在过去6个月内未报告炭疽病、布鲁氏菌病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
3. 来源动物所在农场未因WOAH规定的可经牛皮传播的疫病而处于限制或监测状态。
(二)动物来源要求:
1. 动物需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生并饲养,或连续饲养满6个月以上;
2. 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
3. 经官方或认可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三)加工处理要求:
1. 在至少20℃环境下干燥不少于42天;
2. 发运前使用含2%碳酸钠(Na₂CO₃)的盐进行干腌或湿腌,持续至少14天;
3. 加工工艺须符合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并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列明。
四、包装要求
1. 包装及容器应防破损、防渗漏,不得使用动植物源性材料;
2. 产品不得腐败变质,禁止夹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其他动物组织或土壤。
五、储存与运输要求
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蝇蛆滋生。
六、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哈方负责对输华牛皮实施兽医卫生控制和检疫监管,并出具有效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边议定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企业是否已在中方注册登记;
2.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含有国家禁止进境物、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动物组织且无法有效除害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出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整理完好;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区域及器具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6. 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相关企业注册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