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公告
禁止从斯里兰卡输入猪及其相关产品
2024年12月5日,斯里兰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该国加姆珀哈区、普塔勒姆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和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193号公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制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来自斯里兰卡的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铁路等)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