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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 |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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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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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31号公告

废止8部过时公告,指定监管场地管理以新规为准

为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废止8部已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公告,包括2019年第74号、第80号、第81号、第89号、第92号、第108号、第114号及第165号公告。相关内容现已被现行有效政策覆盖。

今后,指定监管场地相关管理工作将统一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执行。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与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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