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出口监管优化新举措
2024年第167号公告明确五项重点措施,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第16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决策部署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要求,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相关备案要求。企业在申报时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及企业对企业出口在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取消收款单电子信息的传输要求,相关方须对所传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扩大试点“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允许跨境电商出口散货提前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接受查验,后续按需灵活拼箱装运。监管场所须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入场、上架、装箱及运输环节数据实时采集并与海关联网传输。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关区退货试点。退货商品可跨直属关区退回至原出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参与企业须规范经营,并具备生产作业系统数据能力,向海关开放或实现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和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